昆明?#20449;?#40857;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云0103民初2808号
韦春妹:
本院受理的(2018)云0103民初28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20013;?#35785;被告韦春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0103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被告韦春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20013;?#25903;付借款本金27140.28元及截止2018年 1月22 日的利息2687.9元,消费?#20013;?#36153;270元,合计人民币30098.18元; 二、被告韦春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20013;?#25903;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8年 1月23 日起至款项?#23548;?#36824;清之日止?#26149;?#21516;约定产生的利息?#26696;?#21033;(利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 按月计收复利);三、被告韦春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20013;?#25903;付律师费13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20013;?#30340;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2元由被告韦春妹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26696;?#26412;,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昆明?#20449;?#40857;区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七月十二日